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满后及时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或请假未经批准的而不参加学习、班级活动或离校,均以擅自离校论处。
第二条 学生节假日回家,允许节假日前一天下午离校,但必须于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晚6:00之前返校。因故不能返校者,应及时与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否则以擅自离校论处。
在校学生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三条 个人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医院证明请假;本人直系亲属病、丧、事,须持有效证明或直系亲属电话方可请假。
第四条 请假报批程序及权限:
(1)请假者需先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写请假条。请假条内容包括:A 请假理由;B 请假天数;C 相关证明;D 班主任或辅导员意见(签名)。
(2)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二学时以内),请假人直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事后必须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
(3)一天以内(含一天),报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
(4)五天以内(含五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审批。
(5)十天以内(含十天),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6)十天以上,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学生请假的请假条审批结束后,由请假学生交给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请假学生按期返校后,须先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销假,班主任或辅导员在请假条上签署销假日期,并作为资料保留。
第六条 请假学生如需续假,可以电话、信件或书面申请,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如系部或学院不批准续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则请假学生必须立即返校或到指定地点,否则按擅自离校论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