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严防学生宿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住宿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实施安全教育,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严格杜绝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管理、服务三支队伍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通过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贯彻从严治校、育人首位的方针。
第五条 住宿人员的日常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并配合保卫处、学生宿管办一同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含有酒精成分的物品带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宣扬暴力、恐怖等影响校园稳定的言论。不得张贴、悬挂含有暴恐主义、宗教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横幅或其他宣传材料。
第七条 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肃查处学生违章用电现象,如:私拉乱接电线(含使用接线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行为;严禁乱拉网线;禁止学生使用违规用电设备: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杯(锅)、电饭煲、直板夹、电水壶、饮水器、电磁炉、电热水袋、电吹风(卷发器)等。有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未造成损失的,通报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或火灾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宿舍内不得吸烟且不得出现烟头、烟灰、烟盒、打火机或火柴等。如有违反,视情节予以处分:初次违反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宿舍内禁止点蜡烛、点蚊香、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和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将管制刀具带进宿舍楼内,禁止将宠物带进宿舍楼内。
第九条 严禁学生擅自动用、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消防栓、水带、应急灯、手动报警按钮、烟感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违犯此项规定者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者依据《消防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门禁管理办法,文明使用门禁设备,如若故意损坏门禁系统(读卡器、开门按钮、电子锁、玻璃大门等设备),故意破坏网络设备、改变门禁系统设置、修改他人的信息,影响门禁系统正常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非本楼人员不得留宿学生公寓,外来人员进出学生公寓须向本楼宿管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登记个人信息。外校学生因比赛、培训等活动入住本校学生公寓的,应按照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并严格遵守各项本院宿舍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收录机、电脑、充电器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责任保护、爱护楼道内的灭火器、消防栓、水带、应急灯等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插座等电器,凡擅自处理,造成损坏的要批评教育,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学生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并尊重、支持管理员行使管理职能,不干扰工作。
第十六条 万一发生火警时,学生在保障自身安全前提下要及时进行扑救,并拨打“119”报警电话,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学生分别情况作如下处分:1、学生第一次违反的,给予教育并通报批评;2、学生第二次违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学生违章用电用火导致发生火险或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依法移交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办公室检查发现学生的违章用电、用火、擅自动用导致消防设施损坏的行为,应立即给予通报批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系部,由各系部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当天向全校通报。对已查清违章事实的,各系部应在三天之内作出处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生处。所有处分决定都必须张贴到学生宿舍区。
第十九条 对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威胁、侮辱管理员和教师的违纪学生,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取消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资格;该学生所在的寝室取消当年参加评选文明寝室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奖励措施:一学年中的每生每个月的用电量不超过5度宿舍,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树立安全用电的意识,对违章用电行为,任何学生均有权举报,举报者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67722119(保卫处)、67722993(学校门卫)、67722722(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院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