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04浏览次数:575

一、仪器设备报废原则: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 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3、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 效率低,不能修复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属于被淘汰者; 

5、因事故或其它灾害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6、因遗失主要部件,不能修理,已无使用价值,又无陈列条件 者; 

7、不能迁移的设备,由于基本建设项目改变、停建或工艺布置 改变,无法改作他用,必须拆毁者; 

二、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和处理要求: 

1、申请设备报废,首先由实训中心组织技术检查,填写“设备报 废申请单”,签字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技术鉴定小组做出技术 鉴定,签字后,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或抽查鉴定后确认。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设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评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报废的设备,按管理权限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填写“设备 报废清单(一式四份)”,与报废申请单同时交校设备主管部门审定 后组织回收。各实训室凭报废申请单批件销账(注明报废日期)。

3、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如拟上交,按多年积压设 备处理。设备暂由实训室保管,等候调拨处理。 

4、报废设备,严格按规定的原则办事,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严 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 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处理。 

5、对单台件金额达 l 万元以上设备的报废严格按审批权限报学 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销账。 

6、设备报废处理所得的收益。上交学校财务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