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和上海市财 政局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与政策,以及《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等文件,结合实训中心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事业财务和国有资产 管理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 事务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 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实训中心各项工作的需要,提高固定资产 的投资效益,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手段的现代化。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管用结合、程 序规范”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办法购置、建造、 调入及赠送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 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 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或者资产管 理部门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 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 动场、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 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 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 1000 元及以上。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 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 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 1500 元及以上。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 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 1000 元及以上。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 藏品等。此类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五)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此类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 定资产。包括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 量具和器具等。执行固定资产的起点单位价值为 1000 元及以上。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 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确定固定资 产价值主要以原始价值为依据,并按原值进行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及购建计划。根据实训中心的发展、专 业设置、实践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师生生活及服务的需要,编制 上海市农业学校都市农林开放实训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6 购建计划。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各部门要求新增的固定资产,必须按 照学校办公设备、仪器设备采购业务流程在校园网 OA 系统中办理审 批手续,并提供详细的使用用途、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等实行采购; 对于大型或大批量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执行;对于符合市财政当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固 定资产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卡片及标签。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 定资产卡片,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必须一物一卡;单价 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批量固定资产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 一卡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财务部门负 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种类进行会计核算,对采购、验收、登记保管、 维修、调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占用的 固定资产进行实物量的核算,对其使用、维修、技术鉴定等进行日常 维护管理,保证有效使用,杜绝浪费。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 的保管,应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必要的转 移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 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 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 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固定资 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书面上报学 校保卫处及资产处,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保。为规避固定资产使用和安全风险,学 上海市农业学校都市农林开放实训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7 校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的投保范围和条件,办 理投保手续。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应当及时办理投保索赔 申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 借。确实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书写借条,归口管理 者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检验。出 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 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先由使用者填写报废单,按固定 资产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报废。无手续者,不得随意报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每 年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各使用部门应建立不定期的清查制 度,针对固定资产的账务数据(账务准确性、有无错账)、有账无物 数据(盘亏)、有物无账数据(盘盈)、待处置数据(待报废)等进行 核对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 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给与责任追究和赔偿: (一)超标配置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浪费的; (二)违反固定资产采购操作规程进行采购,造成学院损失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使其损坏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丢失 的; (六)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并提 上海市农业学校都市农林开放实训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8 交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向部门领导报告,查 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级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 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按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 策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