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完善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27浏览次数:131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学生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规[2020]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医疗保险各项制度,特修订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险对象及范围

本院在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医疗保险起止时间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我院取得学院颁发的学生证之日起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资金筹措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大学生住院医疗纳入居民医保,其政府补助核拨至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继续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大学生在本院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学院支付90%,学生自负10%。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逐步调整。具体为: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院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院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院支付50%。

(二)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付40%;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付25%;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三)学生患以下大病需进行大病治疗的(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除上述待遇外,另可到指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待遇如下: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五、关于就医和结算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学院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南院和松江区中心医院作为学院定点医疗机构。学生凭学院医务室开具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学院统一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院保健站就诊和转诊医疗(急诊除外)。大学生经学院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学院按规定报销。

六、学生就医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学院保健站具体负责学生医疗保险工作。

(二)学生在学院保健站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向学生本人收取外,其余由学院承担,学院保健站收费,学生签名确认。

(三)学生按照学院就医管理规定,在学院保健站开具转诊单,在校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学生证、转诊单、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电子发票需提供查验单)及建设银行卡等,按规定到学院保健站办理报销手续。

七、其他

(一)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违反学院规定的,按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学院将视情况追回所有报销费用,并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院同时建立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