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农业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6浏览次数:161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农业学校




 沪农职院〔20198



关于印发《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教职工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农业学校

2019312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农业学校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院(校)科技创新体制的建立,促进教科研水平和整体实力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或上海市农业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获奖教科研成果。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学会类颁发的奖励。

(二)论文论著。指在正式出版物发表的论文、书籍等。

(三)知识产权成果。指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新品种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技术成果。

(四)教科研课题(项目)立项。指各级各类有到帐经费的纵向、横向课题(项目)。

(五)科研基础建设。

第二章  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四条  根据获奖证书,我院(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金按本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发;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为第三完成单位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4计发。获奖教科研成果奖金由我院(校)主持人或排名最靠前人员分配。

第五条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一)教学成果奖励

奖励类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级成果奖

50

30

20

省部(市)级成果奖

10

5

3

(二)科研成果奖励

奖励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100

50

20

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

16

12

8

中华农业科技奖、上海市农业推广奖

10

8

5

(三)学会类成果奖励

奖励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级学会

0.5

0.4

0.2

二级学会

0.2

0.1

0.05

注:国家级协会、教指委、研究会等比照一级学会,省部(市)级协会、教指委、研究会等比照二级学会。

第三章  论文、论著奖励

第六条 凡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院(校)人员,且第一单位署名为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或上海市农业学校,在国内外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学院(校)将根据期刊的类别予以奖励。发表在普通会议论文集和增刊上的论文不予奖励。同一篇论文有多个作者时,奖金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分配。

第七条 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时,以最高标准计发奖金。一稿多投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八条 理工科发表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单位:万元)

序号

奖励范围

奖金额/

1

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

0.8

2

EI(工程索引)收录期刊

0.5

3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期刊

0.3

4

中文核心期刊

(以北大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

0.1

第九条 文科类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单位:万元)

序号

奖励范围

奖金额/

1

《中国社会科学》、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

0.5

2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

0.3

3

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摘

0.1

4

其他文科类核心期刊

0.07

第十条 教学研究、学生管理类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发表在非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第十一条 由省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论文评奖(以颁发的证书或发文的行政章为准),按如下标准发放奖励(单位:万元):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

0.8

0.6

省部(市)级

0.6

0.4

0.2

第十二条 书籍类,

学术专著、编著、教材,自然科学类1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15万字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独立完成的专著0.8万元/部、编著0.3万元/部。

(二)经教育部发文认定的规划教材(高职、中职或中高贯通)主编0.2万元,副主编0.15万元,参编(2万字以上)0.08万元。但每套教材累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0.5万元,由我院担任的主编、副主编或排名最靠前的教师负责分配。

(三)一般性教材(高职、中职或中高贯通)、工具书主编0.15万元,副主编0.1万元,参编(2万字以上)0.05万元。但每套书籍最高奖励额不超过0.3万元,由我院担任的主编、副主编或排名最靠前的教师负责分配。

(四)由学院全额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等,奖励相应级别标准的0.5倍。

第十三条 由学院主编的科普类书籍,自然科学类1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15万字以上,每本奖励0.25万元,自然科学类10万字以下、人文社科类15万字以下,每本奖励0.15万元。

第十四条 再版专著、编著书籍、规划教材奖励原奖金额的0.4倍,分配方式不变。

第四章  专利与应用技术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凡由我院(校)人员主持完成(即第一完成人)且第一单位为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或上海市农业学校的成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十六条 凡我院(校)人员主持培育的动植物新品种、新品系(配套系),并通过国家或地方相关种质资源委员会审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国家级 2万元,省(市)级1万元。

第十七条 凡以我院(校)名义开发的新软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0.3万元。

第十八条 凡以我院(校)名义主持编制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委或归口部门颁布实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国家标准2万元,行业标准1万元。省(市)级地方标准参照行业标准。

国家或地方专业课程教学类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章  立项教科研课题、项目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以到账经费为奖励基数):

(一)纵向项目(不含各类专项建设项目和校内教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小于(含)50万元的奖励到账经费的8%,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奖励5%

(二)横向合作项目奖励10%

(三)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相应级别标准的1.5倍。

(四)省部(市)级以上项目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奖励0.2万元。

第二十条 奖金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奖励资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资金全部到帐后支付奖金的一半,第二次在完成结题或通过鉴定后支付奖金的另一半。若未按计划完成,不再支付第二次奖金。

第六章  科研基础建设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成功申报省部(市)级及以上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的人员或集体,学院(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内容及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级别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项目

国家级

10

省部(市)级

5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础建设项目奖金按项目授予,由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组织者负责分配。奖励资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资金全部到帐之后支付奖金的一半,第二次在通过验收后支付奖金的另一半。若未按计划完成,不再支付第二次奖金。

第七章  相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同一成果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奖励,学院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对同一成果在已获得学院配套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学院只补发高于上一次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奖励等级由授予的证书级别确定。证书没有明确奖级的,由证书落款公章的行政级别确定;一些难于确定奖级,以及未明确列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教科研成果,经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后报院务会讨论确定,但不能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同等奖级的奖金额。

第二十六条 各类成果的奖励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未经学院登记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将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同时,鼓励各系(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教科研奖励办法,建立起学院和系(部)两级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