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24-07-01浏览次数:104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学院第三届第二次双代会部分修改,201541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我国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全院教职工为实现建设全国一流农林职业院校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各系、部、办、处、中心等部门组成选举单位,在党支部和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工会小组牵头,召开本组教职工大会,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可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补选代表。教职工代表在学院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调出学院、退休或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部门补选。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院党委、院长、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院工会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处理。

联席会议由学院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以及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

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学院应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如果学院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教代会工作机构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以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生效,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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