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第三届第二次双代会部分修改,2015年4月1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工会作用,规范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工会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者。
第三条 学院工会紧紧围绕学院党委和学院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工作,服从与服务于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动员和团结全院教职工为实现建设全国一流农林职业院校的目标而努力奋斗。学院工会积极支持学院行政行使职权,维护学院的稳定,教育会员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院工会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国家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院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办成会员热爱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学院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各工会小组开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考核;
(二)配合学院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主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学院办学整体水平提升;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教育与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加强以师德师风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全校 “三育人”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
(五)努力满足广大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组建并管理好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办好教工之家。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努力多为教职工办实事与好事,依法维护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积极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实施教职工“送温暖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必访”活动;
(七)会同妇委会共同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关心并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开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全院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八)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的经费,并管理好工会的财产与设施。发挥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九)按期召开全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加强工会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开展工会理论研究和工会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工会的整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条 学院工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各部门工会小组也要配备兼职工会干部。
第十一条 学院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工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会员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学院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以学院各系、部、办、处、中心等部门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小组长。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规定,学院应按每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学院工会按时足额划拨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的财产、经费及其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十八条 工会干部应做到: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分工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学院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工会法》和本《工作条例》。如有违反《工会法》和本《工作条例》,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学院工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