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须获学院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家庭贫困(须是已贷款成功的学生且本年度认定为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名额分配
每年9月1日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系在籍学生数按比例分配。
四、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如去年申请过该项奖学金的,也需重新申请。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非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学院内其他奖学金的评审,特殊奖除外。
(四)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由班级初审、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学生处复审、公示五个工作日、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五)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小组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小组概不受理。
(六)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五、奖学金发放
每年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奖学金,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本办法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拥有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