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部门: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中共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校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院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严格财经工作秩序,提高经济决策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教委、市财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校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是将各级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行使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相结合,使相关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第三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党委会审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教学项目)和限额以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批校内重大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等经济事项。
第五条 院务会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核校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审批校内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办法。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院的财经工作,主要负责论证和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论证和审议需提交党委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对全院财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单位(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财会业务接受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
第八条 各级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统一财经制度政策,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九条 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分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其他副院长(副书记)、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拥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
2、负责学院办学资金筹措领导工作,审阅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及办学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
3、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学院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负责审签各类经济合同;
5、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督促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院长及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6、负责审签学院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重要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分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主持学院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
2、组织建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调整校内财经政策;
3、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财务收支平衡;
4、合理管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发挥资金时间价值;
5、审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确保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与完整;
6、协助分管资产副院长维护学院各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可提请院长或院务会办理。
8、协调学院科研、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国家科研政策和学院实施细则。
第四章 其他分管副院长(副书记)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协助院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经工作,负责分管各类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对分管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
2、对分管经费的预算收支执行负责;
3、维护分管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4、对分管工作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项目按照学院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重大支出项目;
5、遵守学院的财经管理体制,不得在学院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另设财务机构或办理财务事项。
6、分管科研的校领导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科学研究及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科研处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处长负责管理学院的日常财经工作,对财务处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负全面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或完善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建议;
3、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
4、监督预算的执行;
5、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6、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负责学院财经制度的宣传、贯彻与检查,监督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8、确保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章 二级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第一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的财经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对本部门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报账人员违法办理报销事项;
3、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预算计划,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4、完成学院收入指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5、本单位(部门)重大财经事项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实行集体决策;
6、维护本单位(部门)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7、组织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8、接受学院财务处和审计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9、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对外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10、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作为学院各项财会业务的具体操作者,业务上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保证学院财会业务的正常进行。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的各项财会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我院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票据使用、支票领用等财务管理制度;
3、参与编制学院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4、按照国家《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真实反映我院的财务状况和有关情况;
5、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依法妥善销毁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八章 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
第十七条 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1、各级经济负责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学习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
2、充分发挥学院审计室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及时处理内审发现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内审工作责任制;
3、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落实经济负责制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的考核工作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