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7年)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05浏览次数:1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改进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坏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差旅费等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或者上交学院。

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使用一次。

第七条一人在不同时间有两次及以上的违纪行为,分别处理,第二次及以上违纪行为在本次的处分等级基础上加重一个等级。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同时发生或需合并进行处分的,取其处分种类最高项,并在此基础上加重一个等级。

第八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给予处分:

1、情节严重的;

2、有较严重后果的;

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4、屡犯不改的;

5、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6、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7、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8、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9、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共同违法违纪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学生,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学院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款或警告,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判处拘役以上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3、利用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以及采用播放录音、演讲等手段,进行造谣、谣传和人身攻击的;

4、煽动、组织、策划罢餐、罢课、罢考、绝食的;

5、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等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版非法刊物的;

6、学生在校内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利用宗教干预学校工作的;

7、未经批准,以学院或各级组织的名义开展有损集体声誉活动的。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应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肇事者,即用语言或其它行为挑逗滋事,中伤他人,引起事端者:

l)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持凶器威胁他人或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唆使、指使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l)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从重处分;

6、关于打架造成轻重伤的划分:

1)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轻微伤害(如红肿、淤血,无需缝合的皮外伤等),以造成轻伤处理;

2)对他人身体的要害部位(如头颅、五官、内脏器官、下身等)造成伤害者,以造成重伤处理;

3)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需缝合,出现骨折等),以造成重伤处理;

4)将他人造成当场昏迷不醒、休克等,以造成重伤处理;

5)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多处轻伤,以造成重伤处理;

6)对伤势轻重的判定,应视当时伤情确定,可能的情况下,医院证明可作为重要判定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一学年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

1、累计6-9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系内通报;

2、累计达10-1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15-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 19-2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23-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 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上课迟到三次,或迟到15分钟以上,以旷课1学时计。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考试时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关闭手机和电子设备的;

7)考试过程中有任何顶撞、辱骂监考老师行为的;

8)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手机或其它电子、通讯设备开机并发现里面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替考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5)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6)组织作弊的。

第十五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肃课堂纪律,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保障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学院决定严禁学生课堂上使用和玩弄手机。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认错态度,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违反本规定1次,给予教育批评;2次,给予校内通报处分;3次,给予警告处分;4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在课堂上使用和玩弄手机经教育屡教不改且态度恶劣者,均从严从重处理,结果一并上报学生处。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考试成绩、毕业生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者,分别予以以下处分:

l、偷窃

1)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或不足50元,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不足 100元,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题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的,参照偷窃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3、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侵占、诈骗他人钱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敲诈勒索、参加聚众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为首者、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共同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包括损坏课桌椅、办公桌、宿舍家具、门窗、垃圾桶等,价值100元以下(含1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画或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损害学校声誉、扰乱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互联网上(包括微博、博客、微信、易班等),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查阅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严禁在宿舍内及宿舍之间任意拉网线,不得在宿舍内私自安装网络设备。一经发现,网络管理工作人员有权拆除该网线和网络设备给予警告处分如若第二次发现将中止其网络服务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所有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等)均属校园网管理中心所拥有,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打开、维修和破坏。如被发现,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造成设备损坏的,要加倍赔偿。

10、不得发送邮件炸弹扫描网络端口盗用他人帐号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不允许采用黑客技术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任何有悖网络法规的活动。一经发现,将中止其网络服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方面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或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翻跃学院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淫秽电子出版物等淫秽物品或查阅、访问色情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涂写污秽语言和涂绘污秽画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侮辱女性,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侮辱女性或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款,如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贩卖毒品或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其它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含使用接线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用电设备: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杯(锅)、电饭煲、直板夹、电水壶、饮水器、电磁炉、电热水袋、电吹风(卷发器)等,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或火灾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按宿舍关门时间(23:00)按时回寝室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一学期3次以上批评教育无果仍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夜不归宿1次者进行批评教育,2次给予系内通报批评处分,3次给予警告处分,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次给予记过处分,6—9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破坏学生公寓内安装的门禁系统、安全设备、消防设备、热水淋浴设备、阳台绿化和网络等公共设施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宿舍卫生脏乱差者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宿舍分数3次60分以下者寝室全部成员给予系内通报批评处分,宿舍分数5次及以上60分以下者给予寝室全部成员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吵闹、放高音量音像设备、打骚扰电话、楼道内打扑克等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宿舍内向外扔空瓶、热水瓶等杂物,以及燃放烟花爆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燃烧物品等未造成后果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在学生宿舍内留宿非本校人员或男女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初范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10、对未按学院宿舍调整规定及期限完成调整、搬迁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妨害学院或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吸烟、喧闹、起哄、寻衅滋事、饲养宠物等,扰乱教学、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它方法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有不良行为在教师、行政、辅导员规劝下无悔改意愿、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4、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张贴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等宣传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校内私自设点经商的,商品全部没收上交,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或重要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违反学生证件、校徽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冒充本院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未经批准组织学生旅游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学生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毕业班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但仍未离校,有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取消其毕业生资格。

第四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获得荣誉称号三个月内发生违纪行为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2、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其本学年度内的评优、享受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其它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团员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团内处分。

第五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1、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2、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3、组织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4、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违纪一般由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将调查报告、证明材料、违纪者的认识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开除学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

2、本系部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由系部和相关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跨系部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和相关系部共同调查处理;涉及学生与教工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违纪行为、跨系部的打架、偷窃等恶性事件,由保卫科牵头,学生处配合与学生所在系部共同调查处理;

3、保卫科或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行为,有关调查材料送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系部研究上报学生处审批;

4、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系部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后出具学生撤销处分通知单;

5、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回执,送交本人,回执要由本人签字。允许违纪学生保留不同意见,对拒不签字者,可由有关人员注明;对不服处分决定的,本人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处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和学生会主席等五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和撤销处分决定书,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行回家或通知其家长领回;特殊情况的,由学生处和学院保卫科派人员遣送。

第四十条损毁他人和公共财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差旅费由加害人进行补偿。

第六章处分解除

第四十一条处分解除条件

1.时间条件:自受处分之日起满一年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2.申请学生态度端正,确有悔过表现,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50%或考取专升本的;

3.无旷课现象

4.无再次处分及其他违纪现象

5.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6.毕业班学生按实习表现评定

第四十二条处分解除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由学生辅导员和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调查审核,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核准后下发解除处分通知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适用我院有正式学籍的高职学生。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及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学生违纪处分,不同于司法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中所说的以上、以下除注明外,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七条保卫科主要处理违反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的学生违纪行为;班级内或系部发生的一般性违纪事件,由系部进行处理;学生处主要处理跨系部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学院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即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