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8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院工会、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继续教育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其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院公开的信息;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本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监督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同时交信息公开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成效进行追踪调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二)是否存在信息公开不当,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应当公开的信息却没有公开;

(三)是否存在隐瞒和捏造事实的情况;是否违规收取费用;

(四)是否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五)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督检查小组有权对多次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负责人,实行通报批评,并交组织处作为年终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依据。

第四条 涉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网页建设。各部门应参照学院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方式,建立本部门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的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学院保密审查或上级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院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学院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以上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院报院刊、院内广播等院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院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逐步设置和完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学院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办公地点指定区域,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一条 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将该信息以及不予公开的理由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并按照学院的要求填写、提交《申请书》,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信息予以更正;信息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院及学院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举报。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反映人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中旬,将上一学年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0月底将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与经费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