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原生性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问和空间,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引发、诱发的经济损失,以及对学校教育教学产生的影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三级(I级-III级)。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I级):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地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本地区工作、秩序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重大自然灾害(II级):是指学校内或相邻区域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并对本校和相邻区域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一般自然灾害(III级):是指对学生、教师个体或局部造成的损害,对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1、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1)上级政府防灾、减灾主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信息或学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后,进行分析,启动本应急预案。
(2)出现无预见的突发性灾情,学院教职工有义务迅速通过电话、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手段向“110”报警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映灾害事故信息。
2、自然灾害预报后的先期处置
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根据上级单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决定,进入预备应急状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收集和分析灾情信息;根据自然灾害发展的趋势,结合学院实际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行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
(1)学院根据上级单位的指令,迅速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做到责任人到位,工作队伍到位,后勤保障和抢险队伍到位;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等抢险救灾工作;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治;及时调请属地民防、公安、医疗、防疫部门的支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学院灾情发展情况、险情和伤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学院要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秩序。
(3)当学院遭受I级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危害时,根据事态的变化与发展,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实施学生停课、停学的措施;根据上级单位的指令,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场所,以备抢险救灾的急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