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支持和鼓励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进行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为了提高培训效益,规范选派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 热爱学院,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为人师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院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校工作三年以上,一般优先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
3、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努力工作,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4、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学院重点建设课程、专业或学科,申请人有明确的研修计划和目标。
5、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或学院资助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回国工作须满服务期,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6、原则上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出国(境)人员外语水平标准,或取得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经短期培训达到出国(境)外语要求。
7、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二、选派程序
1、符合选派条件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出国进修(留学)申请表》。
2、所在系(部)对申请人员进行推荐,根据专业梯队建设迫切程度进行排序,上报人事处。
3、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申请人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择优选派。
4、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选派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
三、派出国别和期限
1、派出国别及学习进修机构可由学院指定,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选派人员联系,或由选派人员提出并报学院审批。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学科领域内保持国际领先水平国家中的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
2、进修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3、出国(境)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2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延期。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学院同时停发工资等一切费用。
四、选派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选派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按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标准保留其在国内的基本工资待遇,校内津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选派人员应有明确具体的研修计划,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进修工作。选派人员进修结束时,要求提供进修机构学术负责人对个人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在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国(境)外学习的书面总结,完成一篇与研修内容相关的论文,并在学院或系(部)举办一次讲座。
3、选派人员在国(境)外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注明由“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进修(留学)专项基金”资助字样。
4、选派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并履行相应的新增服务期限。其中出国(境)期限3个月及以下者,增加服务期二年;出国(境)期限3个月以上不超过半年者,增加服务期三年;出国(境)期限半年以上者,增加服务期五年。
五、附则
除以上规定的由学院出国(境)进修(留学)进修专项基金资助的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项目外,学院与国(境)外友好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的教师培训和交流项目,以及由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经费的教师出国(境)进修项目,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方式和出国(境)期间按相应项目的要求执行,推荐审批程序和派出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